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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三源王淇梓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附帶上 訴 人 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松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被上訴人
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縣三峽鎮○○街三號
法定代理人
詹蓮瓊
被上訴人
陳俊哲即晟新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被上訴人
東欣營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巿南京東路四段一三三巷八弄二九號
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
被上訴人
陳明清即輝達工程行
住台北市○○街○段一四五號二樓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三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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