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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謙仁魏大喨林樹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汶津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複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上訴人
順功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段六十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林杏宜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順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榮富,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變更為艾家苓,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變更為于正,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變更為林中堂,再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變更為林杏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四份在卷可稽,本院前審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判決時,漏未查明並命該等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該等法定代理人至本審亦迄未為續行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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