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 上訴人
-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汶津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順功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二段六十六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杏宜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順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榮富,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變更為艾家苓,又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變更為于正,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變更為林中堂,再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變更為林杏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四份在卷可稽,本院前審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判決時,漏未查明並命該等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該等法定代理人至本審亦迄未為續行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命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由林杏宜承受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