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謙仁魏大喨林樹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
順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杏宜 (原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汶津

右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