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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0號

撤銷抵押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0號

上訴人
賓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訴人
賓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被上訴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建亮

右當事人間撤銷抵押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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