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建將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莉
法定代理人
盧政義
法定代理人
陳黎明
法定代理人
錡海龍
法定代理人
濮陽思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法定代理人
周梓亭
法定代理人
蘇淑樣
法定代理人
林正章
法定代理人
曹 雯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