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 上訴人
- 華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龍華
- 被上訴人
-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