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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上訴人
華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龍華
被上訴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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