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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阮富枝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鈞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鈞
被上訴人
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禎
上訴人
天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溢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淑楨」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淑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周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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