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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八號

返還攤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阮富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八號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
辰○○
上訴人
巳○○
訴訟代理人
王玉花
上訴人
子○○○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卯○○
上訴人
甲 ○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葫蘆堵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鍾永順

右當事人間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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