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 上訴人
- 寶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麗慧 住台北市○○街三八巷一八弄九之一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賢 住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恩旭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壹拾萬元(新台
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零參元,除已繳一壹萬壹仟零壹元外,
其餘伍仟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