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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鄉誠謝碧莉陳駿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三號

上訴人
富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三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丙○○

右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戊○○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玖仟參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謝 碧 莉

                     法 官 陳 駿 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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