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劉靜嫻、吳光釗、李錦美
- 法定代理人陳居德
- 上訴人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五八號 上 訴 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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