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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六六號

上訴人
堡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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