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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2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李瓊蔭魏麗娟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字第1266號

上訴人
堡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上訴人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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