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財利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許財利為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宣示判決,而本件判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送達予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之訴訟代理人黃秋雄律師,惟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李進勇變更為許財利,此有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人許財利所提之基隆市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0)基府人一字第一一五四九0號公告令影本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則承受訴訟人於本法院裁判送達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