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許財利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許財利為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宣示判決,而本件判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送達予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之訴訟代理人黃秋雄律師,惟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李進勇變更為許財利,此有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人許財利所提之基隆市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0)基府人一字第一一五四九0號公告令影本一份在卷可資佐證,則承受訴訟人於本法院裁判送達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