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 上訴人
- 巨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第二、三審應徵
裁判費均為新台幣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惟上訴人尚有二審裁判費一千一百四十元及
三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