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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確認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瓊蔭林金吾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巨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七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第二、三審應徵

裁判費均為新台幣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惟上訴人尚有二審裁判費一千一百四十元及

三審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四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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