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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七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三七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帝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根
複代理人
陳叡彬

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百零九十年零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書記官 張淑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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