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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四號

上訴人
翔登動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賢傑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住台北市○○○路四二一巷九八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九五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午字第一一三四五號被上訴人甲○○、乙○○與大和製作有限公司(下稱大和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就上訴人翔登動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翔登公司)所有對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下稱師範大學)之「太陽能源」教育宣導動畫短片製作合約應收帳款暨押標金債權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援用外,補陳略以:

一、訴外人蔣睿台(原名蔣昌台)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時,雖未擔任大和公司代表人,惟仍任大和公司經理人,自有權代表大和公司簽訂系爭切結書。退萬步言之,蔣睿台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擔任大和公司負責人,大和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簽具之確認書,就系爭切結書有關權利轉讓之事實予以確認,則債權轉讓之效力自始已發生效力。

二、如依據被上訴人之抗辯及原審之判決理由,上訴人與大和公司間之合約轉讓行為,應得師範大學同意而未得其同意,亦係上訴人能否成為系爭合約當事人之問題,惟就大和公司將系爭合約帳款及押標金債權讓與上訴人部分,因屬債權讓與行為,原無須經師範大學同意。

參、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驗收記錄、簽呈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被上訴人甲○○部分聲明、陳述如左:

壹、聲明:

一、駁回上訴。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援用外,補陳略以:

一、上訴人與大和公司簽定之合約轉讓切結書並未經師範大學同意,系爭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債權自仍為大和公司所有,而執行命令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已送達師範大學,則上訴人不得嗣後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主張自大和公司受讓系爭債權。

參、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驗收記錄、簽呈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三四五號執行案卷,並函師範大學查大和公司履約情形。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聲請台灣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三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大和公司對訴外人師範大學「太陽能源」教育宣導動畫短片製作合約案應收帳款債權強制執行。被上訴人乙○○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師範大學上開宣傳短片雖原係由大和公司承製,惟嗣因大和公司無力繼續承製,大和公司業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與上訴人簽定合約轉讓切結書,將上開短片製作之權利義務轉讓上訴人,上訴人並將此契約轉讓情事告知師範大學。上訴人業已支出費用完成上開宣傳短片之製作,自有權向師範大學請求給付系爭宣傳短片製作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系爭履約保證金及應收帳款請求權均屬上訴人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求為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午字第一一三四五號被上訴人甲○○、乙○○與大和製作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就上訴人翔登動畫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對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之「太陽能源」教育宣導動畫短片製作合約應收帳款暨押標金債權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甲○○則以上訴人雖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與大和公司簽定「合約轉讓切結書」,然該切結書上記載大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蔣昌台(後更名為蔣睿台),惟依大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之資料,大和公司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時之負責人係宋殿生,蔣睿台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始擔任大和公司負責人,則蔣睿台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私自與上訴人簽定之合約轉讓切結書,難認已對大和公司生效。縱認該「契約轉讓切結書」對大和公司生效,然該契約轉讓切結書僅係上訴人與大和公司片面簽定契約之行為,系爭教育宣傳短片製作契約之當事人,仍為師範大學與大和公司,亦僅有大和公司方得向師範大學請領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甲○○既為大和公司之債權人,自得聲請扣押大和公司對師範大學系爭履約保證金及應受帳款之債權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

三、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台灣台北地院簡易庭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六0一一號宣示判決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台灣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字第一一三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大和公司強制執行,聲請查封大和公司對訴外人師範大學關於太陽能源教育宣導動畫短片之履約保證金及第三期應收帳款(下稱系爭債權)。執行法院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北院義八十八民執午字第一一三四五號執行命令,禁止大和公司收取其對師範大學之履約保證金及第三期應收帳款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即師範大學亦不得對大和公司清償。師範大學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函覆執行法院,已依上開扣押命令暫緩支付工程尾款及履約保證金。被上訴人乙○○則係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以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一七六0五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等情,有上開執行案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執行之系爭債權屬上訴人所有,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訴外人大和公司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與師範大學簽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八十七年度標購「太陽能源」教育宣導動畫短片製作合約書,並由上訴人任大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有上訴人提出之合約書可按。是上開合約之當事人為大和公司及師範大學,上訴人並非該合約之當事人,即無依該合約向師範大學請領款項之債權。

2、上訴人主張因大和公司已無力繼續製作本案,其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與大和公司簽定合約轉讓切結書,約定大和公司將上開合約轉讓予原告,而大和公司依原合約所得請領之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原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亦一併移轉由上訴人領取,並提出合約轉讓切結書為據。查上訴人提出之合約轉讓切結書(原審卷第一六頁)內容為「太和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七年度,標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太陽能源教育宣傳動畫短片,:::今大和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需結束營業,已無能力繼續承製本案,願無條件將本合約,轉讓於連帶保證人,翔登動畫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謝賢傑,:::」,是依該合約轉讓切結書內容觀之,大和公司係將其與師範大學所簽定之太陽能源教育宣傳動畫短片製作契約,轉讓予原合約之連帶保證人即上訴人,由上訴人繼續製作未完成之上開動畫短片,大和公司則退出其與師範大學間就太陽能源教育宣傳動畫短片製作之契約關係,將該合約所生法律上地位概括移轉與上訴人。另參酌上訴人所提出之大和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確認書(原審卷第六九頁)內容「本公司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委託製作太陽能源教育宣傳短片合約案,:::有關該合約之權利義務自轉讓起均由翔登公司承受及負擔,:::」,益堪認大和公司係將其與師範大學間系爭宣傳短片製作合約之權利義務一併移轉予上訴人。此應屬契約承擔之性質,與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僅係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自不相同。上訴人與大和公司所簽定之合約轉讓切結書之性質,既為契約承擔,自應經契約雙方當事人及承受人三方面同意為之,如僅由讓與人與承受人成立契約承擔契約,則需經過他造當事人之同意。惟師範大學並未參與上開合約轉讓切結書,則該合約轉讓切結書之對師範大學不生效力,上訴人自不得憑該合約轉讓切結書對師範大學主張系爭債權。

3、上訴人另主張縱其與大和公司間之上開合約轉讓行為,應得師範大學同意,亦係上訴人能否成為系爭合約當事人之問題,惟就大和公司將系爭合約帳款及押標金債權讓與上訴人部分,應屬債權讓與行為,其業委請律師通知師範大學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並提出律師函(原證五)為據。查依據師範大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師大技職中字第0八九00二九四四號函(本院卷第六九頁)意旨「大和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已履約完竣,並辦理核撥第三期款及退還履約保證金手續,...」,雖可認大和公司已對師範大學履約完竣,僅師範大學對大和公司負給付報酬義務。惟查上訴人提出之原證五內容為「主旨:為請貴校依說明二所示辦理。...。說明二、翔登公司委任意旨略以:緣大和公司與師範大學,...。嗣大和公司因無能力繼續承製本案,將合約書之權利義務轉讓予本公司,並由本公司支出費用完成本案。依據轉讓書約定,本案未領取之款項及押標金應屬本公司所有。惟本公司日前得知,茲有錢秋芳女士主張係大和公司之債權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本案之款項及押標金,致本公司無法取得款項。...。為此特委任貴大律師代為將上情函知師範大學,並請該校將本公司之立場向法院提出說明,依法聲明異議,以保障本公司之權益。」(見原審卷第二九頁),姑不論該函發文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而其所提出之掛號函件送達日期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見原審卷第二九頁背面),師範大學是否確收受該函,不無疑異。依該律師函內容觀之,上訴人係告知師範大學,大和公司將其與師範大學之系爭契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上訴人,並非大和公司將其對師範大學系爭債權讓與上訴人之意。是亦無從認上訴人翔登公司業依該函將大和公司對師範大學之系爭債權讓與伊之情通知債務人師範大學,而對債務人師範大學生效,得對師範大學主張系爭債權。

4、是縱大和公司將系爭對師範大學之債權讓與上訴人,惟上訴人或大和公司並未於本件扣押令送達師範大學前,將大和公司債權讓與上訴人之事實,通知師範大學,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債務人師範大學不生效力。而本件執行法院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將扣押令送達第三債務人師範大學。則大和公司已無權處分系爭債權,上訴人自無從自大和公司受讓系爭債權,上訴人主張系爭債權為其所有,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從而,上訴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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