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四四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山
右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由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田松律師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同年二月九日下午,始提出上訴書狀,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