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四號
- 上訴人
- 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文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季盈
- 複代理人
- 李淑寶
- 複代理人
- 黃秋婷
- 被上訴人
- 衛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廿五號九樓之三
- 法定代理人
- 歐吉原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六巷二一號五樓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被上訴人
-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一八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黃昆海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美蓮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被上訴人衛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
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衛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