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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阮富枝林麗玲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
宏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麟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Gerhar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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