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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張宗權吳秀美蕭艿菁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二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程序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是否已清償上訴人受讓之系爭借款債權新台幣三百萬元,應視被上 訴人丙○○之支票背書印文是否遭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共同偽造為據,而陳 傳生、李國恩、吳增輝被訴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目前由本院九十年上訴字一○七四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本件 不宜另為不同之認定,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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