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蕭艿菁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字第401號

上訴人
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律師
被上訴人
鄭淑月

      施宣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是否已清償上訴人受讓之系爭借款債權新臺幣三百萬元,應視被上訴人鄭淑月之支票背書印文是否遭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共同偽造為據,裁定命在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被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4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