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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七號

返還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丁寶蔡翁金針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一七號

上訴人
宜展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啟榮
被上訴人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大埔頂八號
法定代理人
傅兆林

右當事人間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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