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四八九號
- 上訴人
- 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正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