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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
鴻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送達代收人
楊進興律師

右當事人與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零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B2法官 連正義~B3法官 滕允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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