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 上訴人
- 鴻鎮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銘
- 送達代收人
- 楊進興律師
右當事人與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零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零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 吳景源~B2法官 連正義~B3法官 滕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