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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
鴻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右上訴人因與新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滕 允 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邵 淑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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