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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
江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順
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戊○○、甲○○、乙○○○、己○○、辛○○、丁○○

等七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參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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