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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返還認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劍男陳筱珮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益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清田

右當事人間返還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白清田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郭承吉更換為白清田,此有被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上訴人及白清田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職權裁定白清田應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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