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益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清田
右當事人間返還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白清田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由郭承吉更換為白清田,此有被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上訴人及白清田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職權裁定白清田應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