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丙○○ 甲○○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謝 碧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曹 聖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