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鄉誠陳駿璧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
盛香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誼澤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謝 碧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曹 聖 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