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鄉誠陳駿璧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天正
複代理人
張梅音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謝 碧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