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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謙仁林樹埔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九二號

上訴人
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共宏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被上訴人
安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六五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住台北市○○○路○段六五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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