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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四三號

給付製作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鄭三源王淇梓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八四三號

上訴人
富國錄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煌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麗霞律師
被上訴人
迪茂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十二號六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李南生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製作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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