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鄭三源黃豐澤王淇梓

  • 當事人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