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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鄭三源黃豐澤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上訴人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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