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九號
- 上訴人
- 力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 旦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