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七四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丁○○ 被 上訴人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珠 被 上訴人 賀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賀城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賀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