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彬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錦秀 上 訴 人 北喬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八七九巷一七六 法定代理人 李芳儀 上 訴 人 臣鋒工業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八七九巷一七八 法定代理人 黃月對 上 訴 人 大昱金屬有限公司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八七九巷一八二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雲 上 訴 人 宏偉電解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五四巷三十九 法定代理人 卓順南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五四巷三十九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丁○○ 戊○○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五樓 甲○○ 住台北市○○區○○街八四號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謝 碧 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曹 聖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