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七號 上 訴 人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天龍 住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陳天龍為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和貴,於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已變更為陳天龍,有被上訴人公司登記事項卡一份附卷足稽。 茲據陳天龍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 如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