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七號 上 訴 人 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寧伴 訴訟代理人 劉嘉良相 被上訴人 福慶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賢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