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上 訴 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八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已屆滿上 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 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