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熙嫣黃小瑩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上訴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