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 上訴人
-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輝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