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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黃熙嫣黃小瑩蔡芳齡
  •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 上訴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六四號 上 訴 人 捷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八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已屆滿上 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 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小 瑩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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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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