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㈤字第四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㈤字第四四一號 上 訴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斌彥 法定代理人 甲○○ 葉飛呈 被 上訴人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六項「第一、二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及發回 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甲○○負擔百 分之五,餘由上訴人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部分之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