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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
歐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鴻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複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上訴人
達大居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仁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周良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由洪達仁為被上訴人達大居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向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斯時其法定代理人為洪達仁,被上訴人公司於原審繫屬中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劉秀月為清算人,報經臺北市建設局以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建一字第八五二九七九九九號函准予解散登記,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九六日向原審陳報,被上訴人全體股東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改選洪達仁為清算人,原審裁定「本件應由劉秀月為達大居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該期間之訴訟。」,有裁定附卷可考。

被上訴人之清算人由劉秀月變更為洪達仁,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如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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