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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張耀彩王仁貴陳玉完

  • 當事人
    行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行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秀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徐 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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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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