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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鄭三源黃豐澤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財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峰
法定代理人
李蔡金枝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一頁法官簽名欄中關於「王淇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豐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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