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保險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夏克曼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嘉弢
- 上訴人
- 志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嘉孜
- 上訴人
- 菲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家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 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亨
- 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賢
- 上訴人
-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芳
- 上訴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標
- 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 上訴人
-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上訴人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坤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廿一行中關於「統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第二項第一行中「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中「(九十年五月六日給付)」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五月六日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