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四號
- 再審原告
- 佳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秋涵
- 再審被告
- 彰騰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九八號七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翁潔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捌萬參仟
肆佰貳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