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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謙仁姜素娥林樹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四號

再審原告
佳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秋涵
再審被告
彰騰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九八號七樓之
法定代理人
翁潔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捌萬參仟

肆佰貳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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