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再審被告
正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昇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四四三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求為判決:

貳、陳述:除引用原判決書之記載外,補稱:

參、證據:除引用原審立證方法外,補提: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 張耀彩~B2法官 侯東昇~B3法官 陳玉完

~B書記官 徐惠莉附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