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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鄉誠謝碧莉劉清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德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銓
訴訟代理人
陳紹淓 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六○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謝 碧 莉

                    法 官 劉 清 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高 澄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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