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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四一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黃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
美商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懷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提出任職於連興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期間之每月薪資數額及領薪日期資料

,兩造訴訟代理人應偕本人到場。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黃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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