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二0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邱創文 (即中泰企業社) 即 附帶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