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瓊蔭張蘭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六號

抗告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核發保護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原法院八十九年度暫家護字第七二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承審法官賴劍毅未聽伊之意見陳述,即貿然核發暫時保護令,稱伊妻為被害人,暗指伊為加害人。嗣伊在庭上稱:自八十四年初夫妻感情破裂之後,雙方勢不兩立,迄今如故,非離婚不可等語,賴法官即藉此大做文章,暗示要伊好看,伊憤而退席被阻,並要伊在筆錄上簽名。另賴法官認伊雖未打罵伊妻,但稱伊情緒不穩定,伊妻看了自感害怕,這就是精神虐待,精神虐待就是家庭暴力。因聲請賴法官迴避云云。原法院以: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聲請。次查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民事類,丙、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部分八、聲請人聲請暫時保令,如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於法院准許核發暫時保護令後,亦視為原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應即通知兩造進行審理程序。前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聲請之情形,原則上應由原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法官繼續審理。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暫時保護令原即由賴劍毅法官審理,嗣經核發暫時保護令,依前述規定,即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即應輪由原法官審理。抗告人認由原法官審理不公云云,係對保護令本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認識不清所致。另抗告人所舉上開法官於訴訟上指揮之事項,依首開說明,尚難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其據以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即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七六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