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廖玉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六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係侵占兩造之父朱俊龍所有由兩造共同繼承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五三五、五三六、五四一、五四二、五八二地號、同市○○區○○段四小段二五二地號、同市○○區○○段四小段三一九、三二○、三二九地號、臺北縣永和市○○段八五九、八六四、八七五、八七六地號等十三筆土地權狀,及動產玉鐲子八對、金鐲子四對、金塊一兩一塊、金鏈一兩一條、金鎖片一兩一條、鑲鑽福字玉墜一條、鑲鑽萬字玉墜一條、金戒指數枚、美金二百元、日幣數萬元、金幣數枚、女用玉戒、耳環一套及藍、紅寶石戒指各一枚,與登記為原告乙○○名下之臺北市○○段○○段五六一地號、臺北縣永和市○○段八六六地號土地權狀,與臺北縣永和市○○路一六巷一六弄三號四樓等建物權狀,及登記為原告丙○○名下之臺北市○○段○○段七○九地號土地權狀,與同市○○街一七四之四號、一七六之四號五樓之建物權狀,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二六號刑事案卷可稽。至如附表所示屬永利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是否遭被告侵占,並未包括在被告於該刑事案件中被訴之犯罪事實內,自難認係被告被訴刑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狀予原告及共有人全體,即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